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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國務院國資委答復:從五個方面加強企業合規管理

          日期:2022.09.20 閱讀:2246
          來源:國務院國資委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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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程并強代表:

          您提出的《關于加強企業合規管理的建議》(第2530號)收悉。您對合規管理進行了深入研究,提出的建議針對性強,對企業加快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具有重要參考價值。經研究,現就涉及我委職能的建議答復如下:

          近年來,國資委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,將合規管理作為國有企業法治建設重要內容加快推進,2016年在中國石油、中國移動等5家企業開展合規管理試點,2018年印發《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(試行)》,編制一系列重點領域合規指南,2022年確定為中央企業“合規管理強化年”,明確6方面20項重點任務,進一步推動企業深化合規管理工作。作為召集單位之一,國資委積極參與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,推動發揮司法對合規的激勵作用。國有企業認真落實相關要求,合規管理工作從試點先行、立柱架梁,到全面推進、逐步深入,有力保障了改革發展各項任務穩步推進。

          當前,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,我國企業改革發展環境更加復雜嚴峻,對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要求。下一步,國資委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,結合您提出的建議,指導推動國有企業進一步深化合規管理,為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更大貢獻。

          • 制定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,從組織機構職責、制度建設、運行機制等方面對企業合規管理作出全面部署。

          • 指導企業不斷完善制度機制,根據法律法規、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,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,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。

          • 通過信息化數字化等手段,將合規要求嵌入業務流程,強化對重點業務、重要崗位、關鍵人員的管理。

          • 加強與市場監管總局、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,探索建立違規聯合懲戒機制,進一步加大追責力度。

          • 及時總結企業典型經驗,積極搭建各類交流平臺,推進企業之間互學互鑒,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。

          衷心感謝您對企業法治工作的關注和支持,希望繼續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。

          聯系單位及電話: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010-63192391


          編者按:答復中提及的《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》已于近日印發,以下為政策全文。


         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


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      第一條 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,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,深化法治央企建設,推動中央企業加強合規管理,切實防控風險,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  第二條 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資委)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。

          第三條 本辦法所稱合規,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、監管規定、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、規則,以及公司章程、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。

         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,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、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。

         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,是指企業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,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,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,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、完善運行機制、培育合規文化、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、有計劃的管理活動。

          第四條 國資委負責指導、監督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,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,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。

          第五條 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

          (一)堅持黨的領導。充分發揮企業黨委(黨組)領導作用,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,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。

          (二)堅持全面覆蓋。將合規要求嵌入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,貫穿決策、執行、監督全過程,落實到各部門、各單位和全體員工,實現多方聯動、上下貫通。

          (三)堅持權責清晰。按照“管業務必須管合規”要求,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、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,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,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。

          (四)堅持務實高效。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的合規管理體系,突出對重點領域、關鍵環節和重要人員的管理,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,切實提高管理效能。

          第六條 中央企業應當在機構、人員、經費、技術等方面為合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,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。

         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

          第七條 中央企業黨委(黨組)發揮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促落實的領導作用,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,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,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(黨組)領導下,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,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。

          第八條 中央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、作決策、防風險作用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基本制度、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報告等。

          (二)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(三)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。

          (四)決定合規管理部門設置及職責。

          第九條 中央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、抓落實、強管理作用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
          (一)擬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,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。

          (二)擬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,批準年度計劃等,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。

          (三)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。

          (四)指導監督各部門和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第十條 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,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組織者、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,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各項工作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條 中央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,可以與法治建設領導機構等合署辦公,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,定期召開會議,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。

          第十二條 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,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,由總法律顧問兼任,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,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,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。

          第十三條 中央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,開展合規風險識別評估,編制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。

          (二)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,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。

          (三)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。

          (四)及時報告合規風險,組織或者配合開展應對處置。

          (五)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應當在業務及職能部門設置合規管理員,由業務骨干擔任,接受合規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條 中央企業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
          (一)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、具體制度、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等。

          (二)負責規章制度、經濟合同、重大決策合規審查。

          (三)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、預警和應對處置,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。

          (四)受理職責范圍內的違規舉報,提出分類處置意見,組織或者參與對違規行為的調查。

          (五)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培訓,受理合規咨詢,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、業務范圍、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,加強業務培訓,提升專業化水平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條 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、巡視巡察、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,在職權范圍內對合規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,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,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。

          第三章 制度建設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,根據適用范圍、效力層級等,構建分級分類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。

          第十七條 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,明確總體目標、機構職責、運行機制、考核評價、監督問責等內容。

          第十八條 中央企業應當針對反壟斷、反商業賄賂、生態環保、安全生產、勞動用工、稅務管理、數據保護等重點領域,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,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者專項指南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應當針對涉外業務重要領域,根據所在國家(地區)法律法規等,結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。

          第十九條 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、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,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,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。

          第四章 運行機制

          第二十條 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,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合規風險,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規風險數據庫,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、影響程度、潛在后果等進行分析,對典型性、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預警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,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簽字,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。業務及職能部門、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完善審查標準、流程、重點等,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后評估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中央企業發生合規風險,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,并按照規定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、重大行政處罰、刑事案件,或者被國際組織制裁等重大合規風險事件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頭,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,相關部門協同配合,及時采取措施妥善應對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件,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,通過健全規章制度、優化業務流程等,堵塞管理漏洞,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中央企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臺,公布舉報電話、郵箱或者信箱,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受理違規舉報,并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,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,移交責任追究部門;對涉嫌違紀違法的,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,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中央企業應當完善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制,明確責任范圍,細化問責標準,針對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,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。

         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所屬單位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違規行為記錄制度,將違規行為性質、發生次數、危害程度等作為考核評價、職級評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據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、內部控制、風險管理等協同運作機制,加強統籌協調,避免交叉重復,提高管理效能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,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評價,強化評價結果運用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,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。

          第五章 合規文化

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黨委(黨組)法治專題學習,推動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意識,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。

          第三十條 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合規培訓機制,制定年度培訓計劃,將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員、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容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 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宣傳教育,及時發布合規手冊,組織簽訂合規承諾,強化全員守法誠信、合規經營意識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 中央企業應當引導全體員工自覺踐行合規理念,遵守合規要求,接受合規培訓,對自身行為合規性負責,培育具有企業特色的合規文化。

         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

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 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,結合實際將合規制度、典型案例、合規培訓、違規行為記錄等納入信息系統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 中央企業應當定期梳理業務流程,查找合規風險點,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,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規審查,強化過程管控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 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、投資、采購等其他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,實現數據共用共享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 中央企業應當利用大數據等技術,加強對重點領域、關鍵節點的實時動態監測,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、快速處置。

          第七章 監督問責

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 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,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的,國資委可以約談相關企業并責成整改;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,國資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。
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 中央企業應5當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,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,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。

          第八章 附則

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 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,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合規管理制度,推動所屬單位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。

          第四十條 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,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 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 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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